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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索赔难题:总包合同未约定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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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疫情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疫情前签订合同的项目。2019年10月签订的总包合同,当时并未对疫情作出相关约定,如今面临疫情索赔的问题,该如何定性?又该如何操作呢?
首先,时间是关键因素。合同签订于2019年,而新冠疫情暴发于2020年2月。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暴发之后,索赔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如果订立合同时疫情的严重程度无法预见,比如从轻微的局部暴发发展为全球大流行,那么索赔仍有可能成立。这就好比夏季施工时,承包人虽能预见高温、暴雨等常见灾害,但对于30年一遇或百年一遇的极端天气,显然是无法预见的。
其次,疫情的性质需要明确。《民法典》第180条和第533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必要条件是“不能克服”,意味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情势变更则强调“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新冠疫情本身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其引发的政府管控行为,如停工、停业等,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如果疫情管控导致施工成本大幅上涨,例如大宗商品价格飙升,这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要具体分析。例如,钢材价格上涨30%,对于砖混结构工程可能不算情势变更,但对于钢结构工程则可能构成。
在合同未约定疫情后果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索赔权利。根据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7.3.2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内容包括:顺延工期、主张发包人分担停工损失(如大型机械租赁费)、负担增加的支出(如人员工资、防疫支出费用)。如果疫情导致情势变更,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增加的各种支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索赔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做好记录,包括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疫情监测通知、工地考勤记录、各种支出证明等;二是依法通知,告知监理或发包人并附上相关记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索赔有理有据。
总之,疫情索赔并非无解。只要把握好时间、性质、路径和定量等要素,依法依规操作,承包人仍有可能维护自身权益。


IP属地:重庆1楼2025-04-28 19: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