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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就近抽血的事情,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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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要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者是通知,又或者是补偿?让工作人员可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医疗行为。
如果没有的话,那说明工作人员程序上并没有达到正义,是错误的。需要受到处罚。
我并非强词夺理,也是有所依据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8-10 12:32回复
    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8-1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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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8 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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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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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8-1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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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无论是将孩子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父母的附属物,只要有相关的规定或证明认为可以这样做,那么也就算不上什么偷。
        所以从司法角度上看,这件事情的关键还是有没有类似规定或证明。
        另外就算有规定证明这件事情是正确的,从我自己浅薄的做事经验来看,这件事情做的也很糙。我记得是有Pc在场的,那无论是通知孩子的监护人到场,或者是把孩子送到其父母的身边,监护人不同意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他解释各种法律条例,再实行医疗行为。事情都不会那么难看。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8-1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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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规定,并不是主要问题。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在公职者心中,对于“上级命令”和“群众权益”两者之间有没有去思考、有没有做取舍、有没有去平衡——说通俗点,就是履职过程中有没有人性的问题。
          如果有“规定”要你做明显侵害人民权益的事,你也“按规定”去做吗?所谓“规定”,不过是那些拿着令箭胡作非为的奴才给自己找的遮羞布和兴奋剂罢了。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8-1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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