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您摔伤与施工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相关(如坑洞未覆盖、无警示),施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若村委作为施工项目的发包方或管理者,未尽到监管义务(如未督促施工方设置安全措施),您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可以先与施工方、村委协商赔偿,要求书面确认责任及赔偿金额。若协商无果,可向村委会或当地司法所调解。提起诉讼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可以将施工方和村委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