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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斑狼疮双靶点CAR-T细胞疗法临床试验:ICG318 CAR-T细胞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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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累及多器官、多系统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以免疫系统异常激活、产生大量自身抗体为特征。传统的SLE治疗方法,包括免疫调节剂、免疫抑制剂和免疫疗法,虽能缓解症状,但无法根治疾病。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CAR-T细胞疗法在自身免疫性疾病领域显示出了治疗潜力。CAR-T细胞疗法是通过将患者自身的T细胞进行基因改造,使其表达嵌合抗原受体(CAR),从而能够特异性识别并攻击表达特定抗原的靶细胞。在红斑狼疮治疗中,该疗法主要通过靶向B细胞表面抗原(如CD19等),清除异常的B细胞,进而调节免疫系统,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ICG318 CAR-T细胞注射液属于CAR-T细胞疗法。2025年2月,松鹤免疫生物医疗(深圳)有限公司研发的双靶点CAR-T细胞注射液(ICG318)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拟用于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的治疗。这一里程碑式进展标志着CAR-T细胞疗法在自身免疫疾病领域的临床应用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研究药物:ICG318 CAR-T细胞注射液(I/IIa期)
登记号:CTR20250840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成人难治性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办方:松鹤免疫生物医疗(深圳)有限公司/归气丹生物医药(中山)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ICG318 CAR-T细胞注射液的规格:10ml;用法用量:一次静脉滴注回输,剂量组分别是:第一剂量组为0.5×10^6 CAR-T/kg;第二剂量组为1.0×10^6 CAR-T/kg;第三剂量组为2.0×10^6 CAR-T/kg;第四剂量组为4.0×10^6 CAR-T/kg;每组均允许±20%的剂量误差。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冻存细胞在细胞复苏后30 min内输注完成。
入选标准
1、所有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程序之前书面签署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2、男女不限;知情时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体重≤100kg。
3、根据2019年EULAR/ACR版分类标准被确诊为SLE,且病程大于6个月。
4、筛选前接受至少6个月标准治疗(定义为接受过糖皮质激素和至少2种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霉酚酸或其衍生物、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环孢素、他克莫司、利妥昔单抗、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等,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必须含有1种生物制剂),每种治疗至少使用3个月未达到低疾病活动状态(LLDAS)(对生物制剂等药物过敏、出现不能耐受如严重的注射部位反应、血象异常、肝肾功能损伤、反复发作的严重感染等无法继续使用者除外)。口服皮质类固醇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7.5mg/天,且≤60mg/天;2) 当与免疫抑制剂和/或生物制剂联合使用时,皮质类固醇无每日最小剂量要求。
5、筛选时SLEDAI-2000≥7分。
6、筛选时抗核抗体阳性,和/或抗ds-DNA抗体阳性,和/或抗Smith抗体阳性。
7、C3或/和C4检测结果低于实验室参考值下限。
8、预期寿命大于6个月。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生理上能够怀孕的女性)在知情同意时,血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同意自知情到细胞回输后2年(包括剂量中断的研究治疗期间),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避孕。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知情到细胞回输后2年要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并且在整个研究期间不应捐献精液或精子。
排除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接受过任何BCMA/CD19细胞治疗产品或针对任何靶点的 CAR-T治疗的受试者。
2、细胞采集前14天内进行过异体输血、血浆置换、血液透析、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者。
3、狼疮危象患者,或者伴发其他疾病需使用方案禁用药物,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4、重要脏器功能严重受损的受试者:a.肾功能:通过MDRD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40 ml/min/1.73m2;[eGFR=186×(年龄)-0.203×SCr-1.154(mg/dl),女性在计算结果基础上×0.742]; b.肝功能:ALT或AST>3倍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1.5倍ULN的受试者。c.心血管:通过超声心动图(ECHO)或心脏放射性核素造影(MUGA)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血氧饱和度小于94%。或存在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疾病,或纽约心脏协会(NYHA)定义的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未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房性心律失常、任何室性心律失常或其它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脏病;d.骨髓功能: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109 /L;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0.1×109 /L;血小板<50×109 /L;血红蛋白<8.0 g/dl;e.凝血功能:国际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传染病: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者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合并乙肝病毒DNA检测值≥20IU/ml;符合入排标准的慢性乙肝患者需在入组后按《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22版)》持续接受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 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活动性结核(TB-IGRA或T-Spot阳性或影像学提示活动性感染)。
6、对于SLE累及肾脏者,筛选前1年内肾脏穿刺术病理结果(ISN/RPS, 2003)显示完全V型(膜性狼疮性肾炎)或VI型(终末期硬化性狼疮性肾炎)。
7、筛选前30天内有>2级(CTCAE V5.0)出血病史,或长期使用抗凝血药物者(如华法林类香豆素类或利伐沙班类新型抗凝血药物,但阿司匹林、氯吡格雷除外)。
8、感染疾病:尚未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的受试者。
9、筛选前存在SLE及非SLE相关的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病理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脑血管意外、动脉瘤、癫痫、抽搐/惊厥、失语症、重度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其它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
10、既往或并发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可入组: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需要足够的伤口愈合);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
11、筛选前30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及计划细胞回输后3个月内接种者。
12、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个月内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13、研究者判断其采血困难,或者病情无法回输者。
14、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5、研究者判断需要进行系统性治疗且影响疗效评估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16、有自杀倾向,或药物滥用、吸毒、酒精依赖者。
17、有严重的药物过敏史,或对试验药物成分、辅料(如右旋糖酐40等)或合并治疗药物过敏者。
18、研究者认为不应该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依从性差等。
研究中心
四川成都
上海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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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1楼2025-04-23 00: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