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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高院吴楠等法官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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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
吴楠等法官在审理《【2021】晋10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与《【2022】晋10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再审一案中,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涉嫌滥用职权违法犯罪,事实理由如下:
一、儿子不能为母亲申诉
吴楠等法官违反《刑诉法》第252条规定,认定儿子不能为母亲申诉。
二、对以入库案例等作为控辩理由,不予回应,同案不同判
吴楠等法官违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第21条第二款规定,审理案件时,不进行类案检索,对提交入库案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最高院指导案例作为控辩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不予回应。
三、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不予审查,对申诉主张和理由不进行释法说理
吴楠等法官,违反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10条、《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对提交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40项新证据不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对证据采信与否不进行释法说理,对无罪辩护观点只字不提,置之不理。
四、拒绝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剥夺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利、申请判后答疑权利
案件审理开始不告知、审理完成拒绝告知、案件办结不在人民法院网上信访申诉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经12368电话多次联系吴楠法官,不是手机关机,就是正在开会,事后也不进行电话回访;多次联系书记员岳鑫,请求告知合议庭人员,均拒绝。
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同案人刑事申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刑申3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一案,吴楠曾担任合议庭成员。同案申诉人多次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吴楠明知自己存在《刑诉法》规定的应当主动回避法定情形,却依然违法审判,枉法裁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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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4-07 22: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