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
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协助制
定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20 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
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协助制
定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15 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
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协助制
定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10 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广东省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 8 万元
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4 万元的资助,仅资助中山市
内排名第一的单位。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 8 万
元的资助。
(六)每组织制定一项联盟标准,我市实施单位不少于 10
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 50%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已
获资助的联盟标准,则该标准修订版本不再给予资助。
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协助制
定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20 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
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协助制
定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15 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
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多家单位协助制
定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10 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广东省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 8 万元
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4 万元的资助,仅资助中山市
内排名第一的单位。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 8 万
元的资助。
(六)每组织制定一项联盟标准,我市实施单位不少于 10
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 50%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已
获资助的联盟标准,则该标准修订版本不再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