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定期向对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在履行一段时间以后不再履行,作为离婚协议的另一方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笔者认为: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抚养费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照法律规定定期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获得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是子女,而非携带抚养子女的一方。故而,如果一方不给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起诉的主体是子女而非离婚协议签订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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