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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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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60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与GB/T30600—2014 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规划引导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和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原则”的内容(见4.1~4.3,
2014年版的4.1~4.3);
——增加了“绿色生态原则”(见4.4);
——将“维护权益原则”更改为“多元参与原则”(见4.5,2014年版的4.4);
——将“可持续利用原则”更改为“建管并重原则”(见4.6,2014年版的4.5);
——增加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见5.1和附录A);
——更改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禁止区域的内容(见5.3~5.5,2014年版的
5.2~5.4);
将“土地平整”更改为“田块整治”,更改了田块整治工程的建设要求(见6.2.2014年版的6.2, 附录B 的 B.1);
——更改了灌溉与排水工程各部分建设内容的建设要求(见6.3,2014年版的6.4、B.3);
——更改了田间道路工程部分建设内容的建设要求(见6.4,2014年版的6.5、B.4);
——更改了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各部分建设内容的建设要求(见6.5,2014年版的6.6、
B.5);
——更改了农田输配电工程各部分建设内容的建设要求(见6.6,2014年版的6.7、B.6);
——将“土壤改良”和“土壤培肥”更改为“农田地力提升工程”(见第7章,2014年版的6.3、9.2、B.2);
——将“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更改为"管理要求”(见第8章,2014年版的
第7章、第8章、第9章);
——更改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体系(见附录 B,2014 年版的附录 A);
——删除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表(见2014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各区域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求(见附录C);
——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体系(见附录 D);
——增加了高标准农田地力参考值(见附录 E);
——增加了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见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全国农业技
术推广服务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永田、郭红宇、杜晓伟、刘瀛弢、王志强、李荣、何冰、郝聪明、陈子雄、韩栋、 楼晨、宋昆、杨红、郑磊、赵明、吴勇、袁晓奇、胡恩磊、孙春蕾、辛景树、李红举、王志强、高祥照、陈新云、
陈守伦、谭炳昌、胡炎、周同。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 GB/T 30600—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 30600—2022
引 言
GB/T 30600—2014 自发布以来,对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提升农田建设质量,规范农田建设 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农业农村形势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的新变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GB/T 30600—2014 引用的 GB 50288、GB/T 21010 等标准陆续修订, GB/T33469 等相关标准发布实施,GB/T 30600—2014在实际应用中问题逐渐显现,难以满足农业现 代化发展要求。为不断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农田地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修
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22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建设区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
程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2527 额定电压1 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14049 额定电压10 kV 架空绝缘电缆
GB/T 20203 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3469 耕地质量等级
GB 50053 20 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96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600 渠道防渗衬砌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625 机井技术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 5220 10 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NY/T1119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T 769 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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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 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
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3.3
田块整治工程 fiel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
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水土保持等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耕地地力保持措施。 注: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3.4
土壤有机质 soil organic matter
土壤中形成的和外加入的所有动植物残体不同阶段的各种分解产物和合成产物的总称。 注:包括高度腐解的腐殖物质、解剖结构尚可辩认的有机残体和各种微生物体。
[来源:GB/T 33469—2016,3.9,有修改]
3.5
有效土层厚度 effective soil layer thickness
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当有障碍层时,为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来源:GB/T 33469—2016,3.14]
3.6
耕层厚度 plough layer thickness
经耕种熟化而形成的土壤表土层厚度。
[来源:GB/T 33469—2016,3.15]
3.7
耕地地力 cultivated land productivity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立地条件、自然属性等相关要素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来源:GB/T 33469—2016,3.2]
3.8
耕地质量 cultivated land quality
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4 基本原则
4.1 规划引导原则。符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统 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 因地制宜原则。各地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主要障碍因素,确定建设内容与重点,采 取相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什么急需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减轻或消除影响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的主要限制性因素
4.3 数量、质量并重原则。通过工程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稳定或增加高标准农田面积,持续提高耕地 质量,节约集约利用耕地。
4.4 绿色生态原则。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田生产和生态和谐发展。
4.5 多元参与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各类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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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管并重原则。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可持续高效利用。
5 建设区域
5.1 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件等,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 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青藏区7大区域。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
划分见附录A。
5.2 建设区域农田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 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5.3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 护区。
5.4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 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 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
5.5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 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6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和存在的耕地质量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
6.1.2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耕地集中连片,提升耕地质量,稳定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 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机械化作业水 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相协调;建立监测、评 价和管护体系,实现持续高效利用。
6.1.3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 输配电及其他工程。按照工程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工程体系分级应按附录 B 规定执行,各区 域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求按附录C 规定执行。
6.1.4 鼓励应用绿色材料和工艺,建设生态型田埂、护坡、渠系、道路、防护林、缓冲隔离带等,减少对农 田环境的不利影响。
6.1.5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农田中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设 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农田面积的比例, 一般不高于8%。田间基础设施占地涉及的地类按照 GB/T 21010 规定执行。
6.1.6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 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各项工程设施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 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6.2 田块整治工程
6.2.1 耕作田块是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的基本耕作单元。应 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耕作田块的长度 和宽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灌溉与排水效率等因素确定,并充分考虑水蚀、
风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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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田面高差、横向坡度和纵向坡度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 确定。
6.2.3 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 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
6.2.4 田块整治后,有效土层厚度和耕层厚度应符合作物生长需要。
6.2.5 平原区以修筑条田为主;丘陵、山区以修筑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梯田田面长边宜平 行等高线布置;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田面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宽度应便于机械作业和 田间管理。
6.2.6 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改造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 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田。
6.2.7 梯田修筑应与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相结合,提高防御暴雨冲刷能力。
6.2.8 梯田埂坎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在土质黏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坎;在 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稳定性较差、易造成水土 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
6.3 灌溉与排水工程
6.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所修建的水利设施,应遵循 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结合田、路、林、电进行统一规划和综 合布置。
6.3.2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配套完整,符合灌溉与排水系统水位、水量、流量、水质处理、运行、管理等要 求,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6.3.3 灌溉工程设计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设计保证率按附录C 各区域建设要求执行。
6.3.4 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的水源,水质应符合 GB5084 的规定。 水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水源配置应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 点等因素,合理选用蓄、引、提或组合的方式。水资源论证应按 SL/T 769 规定执行。
6.3.5 水源工程应根据水源条件、取水方式、灌溉规模及综合利用要求,选用经济合理的工程形式。水 源工程建设符合下列要求。
——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
——塘堰(坝)容量应小于100000 m³, 挡水、泄水和放水建筑物等应配套齐全。
——蓄水池容量应控制在10000 m³ 以下,四周应修建高度1.2 m 以上的防护栏,并在醒目位置设
置安全警示标识。
——小型集雨池(窖)、水柜等容量不宜大于500 m² 。集雨场、引水沟、沉沙池、防护围栏、取用水设
施等应配套齐全,相关设计应符合 GB/T 50596 的规定。
——斗渠(含)以下引水和提水泵站的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应根据灌溉设计保证率、设计灌水率、设 计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及灌溉区域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计算确定,引水设计流量应与 上级支渠、干渠等骨干工程输配水衔接,提水泵站的装机容量宜控制在200 kW 以下,泵站设
计应符合GB 50265 的规定。
——机井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按照合理开发、采补平衡的原则确定经
济合理的地下水开采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机井设计应符合GB/T 50625 的规定。
6.3.6 渠(沟)道、管道工程应按灌溉与排水规模、地形条件、宜机作业和耕作要求合理布置。工程建设
符合下列要求。
——在固定输水渠道上的分水、控水、量水、衔接和交叉等建筑物应配套齐全。
——平原地区斗渠(沟)以下各级渠(沟)宜相互垂直,斗渠(沟)长度宜为1000 m~3000
m,间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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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渠(沟)长度相适宜;农渠(沟)长度、间距应与条田的长度、宽度相适宜。河谷冲积平原区、
低山丘陵区的斗、农渠(沟)长度可适当缩短。
——斗渠和农渠等固定渠道宜综合考虑生产与生态需要,因地制宜进行衬砌处理。防渗应满足
GB/T 50600 的规定。
——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管道系统应结合地形、水源位置、田块形状及沟、路走向优化布置。支管上 布置出水口,单个出水口的出水量应通过控制灌溉的格田面积、作物类型、灌水定额计算确定。 各用水单位应独立配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干管续灌、支管轮灌的工作制度。规模不大的管道
系统可采用续灌工作制度。管道输水灌溉工程建设应按GB/T 20203 规定执行。
——季节性冻土区,冻土深度大于10 cm 的衬砌渠道应进行抗冻胀设计。冻土深度小于1.5 m 的 地区,固定管道应埋在冻土层以下,且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70 cm, 管道系统末端需布置泄水
井;冻土深度大于或等于1.5 m 的地区,固定管道抗冻要求,按GB 50288规定执行。
6.3.7 渠系建筑物指斗渠(含)以下渠道的建筑物,主要包括农桥、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水闸、跌水与
陡坡、量水设施等,工程设计按 SL482 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符合下列要求。
——渠系建筑物使用年限应与灌溉与排水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农桥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荷载应按不同类型
及最不利组合确定。
——渡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有抗渗、抗冻、抗磨、抗侵蚀等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成熟实用的结构
型式修建。
倒虹吸管应根据水头和跨度,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布置型式,进口处宜根据水源情况设置沉沙 池、拦渣设施,管身最低处设冲沙阀。
涵洞应根据无压或有压要求确定拱形、圆形或矩形等横断面形式,涵洞的过流能力应与渠(沟) 道的过流能力相匹配。承压较大的涵洞应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涵、方涵或其他耐压管涵,管涵应
设混凝土或砌石管座。
——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置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宜 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宜设置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时宜设置进水闸控制入渠
流量。
——跌水与陡坡应采用砌石、混凝土等抗冲耐磨材料建造。
——渠灌区在渠道的引水、分水、退水处应根据需要设置量水堰、量水槽等量水设施,井灌区应根据
需要设置管道式量水仪表。
6.3.8 应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因地制宜采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微灌等 节水灌溉措施,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 GB/T50363 的规定。
6.3.9 应根据气象、作物、地形、土壤、水源、水质及农业生产、发展、管理和经济社会等条件综合分析确 定田间灌溉方式。地面灌溉工程建设应按GB50288 规定执行,喷灌工程建设应按GB/T 50085 规定执 行,滴灌、微喷和小管出流等形式的微灌工程建设应按GB/T50485 规定执行,管道输水灌溉工程建设 应按 GB/T 20203 规定执行。
6.3.10 农田排水标准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排水试验资料和实践经验、农业基础 条件等综合论证确定。
6.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
和排除时间确定,具体按附录C 各建设区域要求执行。
治渍排水工程,应根据农作物全生育期要求确定最大排渍深度,可视作物根深不同而选用 0.8 m~1.3 m。农田排渍标准,旱作区在作物对渍害敏感期间可采用3d~4 d 内将地下水埋
深降至田面以下0.4 m~0.6 m;稻作区在晒田期3d~5d 内降至田面以下0.4 m~0.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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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土壤次生盐渍(碱)化或改良盐渍(碱)土的地区,排水要求应按GB 50288 规定执行。地 下水位控制深度应根据地下水矿化度、土壤质地及剖面构型、灌溉制度、自然降水及气候情况、
农作物种植制度等综合确定。
6.3.12 田间排水应按照排涝、排渍、改良盐碱地或防治土壤盐碱化任务要求,根据涝、渍、碱的成因,结 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因地制宜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抽排或 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明沟、暗管、排水井等工程措施。在无塌坡或塌坡易于处理地区或地段,宜采用明沟 排水;采用明沟降低地下水位不易达到设计控制深度,或明沟断面结构不稳定塌坡不易处理时,宜采用 暗管排水;采用明沟或暗管降低地下水位不易达到设计控制深度,且含水层的水质和出水条件较好的地 区可采用井排。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在平原地区一般与灌溉渠系相 分离,在丘陵山区可选用灌排兼用或灌排分离的形式。排水沟可采取生态型结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 影响。
6.3.13 灌溉与排水设施以整洁实用为宜。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设备应布置 紧凑,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6.4 田间道路工程
6.4.1 田间道路工程指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与农产品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田间 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路、村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 密度。
6.4.2 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耕作田块数占耕作田块总数的 比例,按附录C 各建设区域要求执行。
6.4.3 田间道路工程应减少占地面积,宜与沟渠、林带结合布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应符合宜 机作业要求,设置必要的下田设施、错车点和末端掉头点。
6.4.4 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的路面宽度按附录C 各建设区域要求执行。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路 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6.4.5 田间道(机耕路)与田面之间高差大于0.5m 或存在宽度(深度)大于0.5 m 的沟渠,宜结合实际 合理设置下田坡道或下田管涵。
6.4.6 田间道(机耕路)路面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平整度的要求,宜采用泥结石、碎石等材质和车辙路 (轨迹路)、砌石(块)间隔铺装等生态化结构。根据路面类型和荷载要求,推广应用生物凝结技术、透水 路面等生态化设计。在暴雨冲刷严重的区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面。道路两侧可视情况设置路肩,路 肩宽宜为30 cm~50 cm。
6.4.7 生产路路面材质应根据农业生产要求和自然经济条件确定,宜采用素土、砂石等。在暴雨集中 地区,可采用石板、混凝土等。
6.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6.5.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指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自然灾 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等,应进行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6.5.2 农田防洪标准按洪水重现期20年~10年确定。
6.5.3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指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 农田面积的比例,按附录C 各建设区域要求执行。
6.5.4 在有大风、扬沙、沙尘暴、干热风等危害的地区,应建设农田防护林工程。
——农田防护林布设应与田块、沟渠、道路有机衔接,并与生态林、环村林等相结合。
——建设农田防护林工程应选择适宜的造林树种、造林密度及树种配置。窄林带宜采用纯林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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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林带宜采用多树种行间混交配置。
农田防护林造林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松
合理。
6.5.5 岸坡防护可采用土堤、干砌石、浆砌石、石笼、混凝土、生态护岸等方式。岸坡防护工程应按 GB 51018 规定执行。
6.5.6 坡面防护应合理布置护坡、截水沟、排洪沟、小型蓄水等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集蓄雨水 资源,形成配套完善的坡面和沟道防护与雨水集蓄利用体系。坡面防护工程应按GB51018 规定执行。
6.5.7 沟道治理主要包括谷坊、沟头防护等工程,应与小型蓄水工程、防护林工程等相互配合。沟道治 理工程应按 GB 51018 规定执行。
6.6 农田输配电工程
6.6.1 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设施, 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其布设应与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 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6.6.2 农田输配电工程应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求,并应与当地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6.6.3 农田输配电线路宜采用10 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包括10kV 、1kV 、380V 和220 V, 应设立相应 标识。
6.6.4 农田输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绝缘导线,其技术性能应符合GB/T14049、GB/T12527 等规定。
6.6.5 农田输配电设备接地方式宜采用TT 系统,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IT 系统。
6.6.6 应根据输送容量、供电半径选择输配电线路导线截面和输送方式,合理布设配电室,提高输配电 效率。配电室设计应执行GB 50053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防潮、防鼠虫害等措施,保证运行安全。
6.6.7 输配电线路的线间距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运行经验确定;塔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应 在塔杆上标明线路的名称、代号、塔杆号和警示标识等;塔基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基础。
6.6.8 农田输配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负荷计算,并结合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确定。
6.6.9 架空输配电导线对地距离应按 DL/T 5220 规定执行。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电缆上应铺设保护 层,敷设深度应大于0.7 m 。导线对地距离和埋地电缆敷设深度均应充分考虑机械化作业要求。
6.6.10 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 置等相关设施。
6.6.11 变配电设施宜采用地上变台或杆上变台,应设置警示标识。变压器外壳距地面建筑物的净距 离应大于0.8 m; 变压器装设在杆上时,无遮拦导电部分距地面应大于3.5 m 。变压器的绝缘子最低瓷 裙距地面高度小于2.5m 时,应设置固定围栏,其高度应大于1.5 m。
6.6.12 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埋深应大于0.7 m, 且不应影响机械化作业。
6.6.13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可合理布设弱电工程。弱电工程的安 装运行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7 其他工程
除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以外建设的田间
监测等工程,其技术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7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按照工程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
GB/T 30600—2022
构建的工程体系分级应按附录 D 规定执行。
7.1.2 实施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的高标准农田,农田地力参考值见附录E。
7.1.3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见附录F 。各省份可根据本行政区内高标准农田 布局和生产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市县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参考值。
7.2 土壤改良工程
7.2.1 根据土壤退化成因,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或工程等综合措施治理。
7.2.2 过沙或过黏的土壤应通过掺黏、掺沙、客土、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改良土壤质地。掺沙、掺黏宜就 地取材。
7.2.3 酸化土壤应根据土壤酸化程度,利用石灰质物质、土壤调理剂、有机肥等进行改良,改良后土壤 pH 应达到5.5以上至中性。
7.2.4 盐碱土壤可采取工程排盐、施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肥等措施进行改良,改良后的土壤盐分含量 应低于0.3%,土壤 pH 应达到8.5以下至中性。
7.2.5 农田土壤风蚀沙化防治,可采取建设农田防护林、实施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7.2.6 土壤板结治理,可采取秸秆还田、增施腐植酸肥料、生物有机肥、种植绿肥、保护性耕作、深耕深 松、施用土壤调理剂、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改善耕层土壤团粒结构。
7.3 障碍土层消除工程
7.3.1 障碍土层主要包括犁底层(水田除外)、白浆层、黏磐层、钙磐层(砂姜层)、铁磐层、盐磐层、潜育 层、沙漏层等类型。
7.3.2 采用深耕、深松、客土等措施,消除障碍土层对作物根系生长和水气运行的限制。作业深度视障 碍土层距地表深度和作物生长需要的耕层厚度确定。
7.4 土壤培肥工程
7.4.1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 力。土壤有机质含量参考值见附录E。
7.4.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使养分比例适宜作物生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 达到95%以上。
8 管理要求
8.1 土地权属确认与地类变更
8.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展现状,纳入项目库的耕地不应有权属纠纷。高标准农田建 设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
8.1.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按照GB/T21010 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相关规定,以实际现状进行地类认
定与变更,完善有关手续。
8.2 验收与建设评价
8.2.1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现行管理规定组织验收。相关的管 理、技术等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
8.2.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价。
8.2.3 因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占用,造成建设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
GB/T 30600—2022
面积减少的,应予以补足或补划。
8.3 耕地质量评价监测与信息化管理
8.3.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应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定应按GB/T33469 规定执行。建设所产 生的新增耕地若用于占补平衡,需在耕地质量评定上与自然资源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8.3.2 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监测应按NY/T1119 规定执行。
8.3.3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全过程应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 理目标。
8.3.4 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应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共享。
8.3.5 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应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发布。
8.4 建后管护
8.4.1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编制、更新相关图、表、册,完善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实 行特殊保护。
8.4.2 建立政府引导,行业部门监管,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 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管护机制和体系。
8.4.3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签 订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4.4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8.5 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
8.5.1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开展绿色(新)工艺、产品、技术、装备、模式的综合集成及示范推广应用。
8.5.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推广良种良法。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 优良品种覆盖率、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
保护性耕作和科学用水用肥用药技术及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


IP属地:安徽1楼2024-08-09 08:3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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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2楼2024-08-1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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