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专家核查及评议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7月31日-8月13日。
本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公示包括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结果、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结果、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本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结果,德州学院(单位代码:10448)共有两个硕士专业学位(0854电子信息、0856材料与化工)审核。

本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核查及评议结果,德州学院(单位代码:10448)获得2/3及以上同意票。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核查及评议结果(按单位代码排序)

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节选)
第三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及秘书长、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经核查且无重大异议,可不进行评议并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重视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意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学位授予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第十九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师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点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人员中应包括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复审,复审分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网络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开展。会议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开展,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位点。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条件的硕士学位点,经核查且无重大异议,可不进行复审并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新增学位点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位点。
#德州学院# #硕士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专家核查及评议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7月31日-8月13日。
本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公示包括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结果、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结果、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本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结果,德州学院(单位代码:10448)共有两个硕士专业学位(0854电子信息、0856材料与化工)审核。

本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核查及评议结果,德州学院(单位代码:10448)获得2/3及以上同意票。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核查及评议结果(按单位代码排序)

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节选)
第三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及秘书长、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经核查且无重大异议,可不进行评议并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重视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意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学位授予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第十九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师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点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人员中应包括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复审,复审分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网络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开展。会议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开展,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学位点。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条件的硕士学位点,经核查且无重大异议,可不进行复审并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新增学位点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位点。
#德州学院# #硕士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专家核查及评议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