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
成之后给每人 3000 元钱。2002 年 6 月到 9 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
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000 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 年 9 月 22 日下午,吴某
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
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
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
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
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
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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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后给每人 3000 元钱。2002 年 6 月到 9 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
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000 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 年 9 月 22 日下午,吴某
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
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
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
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
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
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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