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仿真复制的规范管理首先在于明确档案仿真复制件的主体价值,认定其不仅是档案原件的副本,而且本身就是作为档案文件存在的,即档案仿真复制件也具备文件、档案的属性与法律效力。这一点是区别于艺术品仿真复制工作的,艺术品仿真复制件不具备这种文件属性,其商品属性更为明显。档案仿真复制实施主体是我国的档案管理机构,在进行档案行政管理的同时,为了便于档案利用,拓展档案功能,档案仿真复制件可以实现文件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平衡,档案仿真复制件具备了与原件等同的档案信息,随着历史的发展,复制件也会具备相当的历史价值。#仿真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