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 (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4)江苏、浙江、安徽三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建材企业需要提供本省新型墙体材料 (预制构件)认定证明文件,或企业所在地级市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 (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4)江苏、浙江、安徽三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建材企业需要提供本省新型墙体材料 (预制构件)认定证明文件,或企业所在地级市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