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资金支持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给予每户40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
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给予每户100万元奖励。
研发费用补贴
营业额在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部分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内可执行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前25%),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给予每户40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
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给予每户100万元奖励。
研发费用补贴
营业额在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部分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内可执行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前25%),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