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的这里有个模板!
2020年12月26日,答辩人因收到衡水仲裁委员会转来关于“申请人北京恒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接待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请求衡水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北京恒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元)的仲裁请求。 理由与事实:一、北京恒元公司与债权转让方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金融借贷业务事项,其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其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北京恒元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详见北京恒元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借贷业务事项。 债权转让方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不包含金融借贷业务事项(详见附件中在国家市场管理监督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的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二、北京恒元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也未有出借人的签字,无法明确实际出借人的主体资格,亦无法确认借款是否是出借人支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更无法确认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北京恒元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也未有出借人的签字,无法明确实际出借人的主体资格,亦无法确认借款是否是出借人支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更无法确认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三、各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恒元公司的仲裁申请均以上述理由不予执行。虽然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裁判文书网》上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以下仅摘录3例。1、(2019)川17执128号 《北京恒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田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2019)豫01执2052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清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3、(2019)川17执130号 《北京恒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综上所述:北京恒元公司在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借款协议签订时受让取得债权,取得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主体资格,成为事实上的网络金融的出借人,超出其经营范围。其利用债权转让的手段掩盖其从事网络金融借贷活动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在此请求衡水仲裁委员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裁定该合同无效,驳回北京恒元公司的仲裁请求。补充:被申请人未收到仲裁答辩通知,而是在答辩截止日期才收到通知!被申请人的知情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