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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新城镇项目03-25地块土壤污染 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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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新城镇项目03-25地块土壤污染
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单位: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
1概述
1.1 项目概况
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新城镇项目03-25地块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津益道以北,海宏路以西(图1-1),调查面积为34901.8平方米。地块四至范围:北至津同道,南至津益道,西至海胜路,东至海宏路。
图1-1 地块范围及边界控制点位图
1.2地块使用历史
本项目调查地块2004年以前,地块内大面积建有普通平房,地块中心靠东一侧、靠西一侧都有水坑和水洼,地块内有一条自东北向西南的道路;2014年,地块内大部分房屋被拆除,地面平整为平地,仅地块中心、东南部和东部有几间房屋保留;2015年,地块内中心处房屋全部拆除,地面平整为土地,东侧水坑内有积水;2017年,地块东北部建了几间活动板房,供在附近施工的工人居住使用,西南部新建了一间厂房用于储存建材;2019年,地块内基本无明显变化。
1.3 地块使用现状
本项目地块目前为荒地,地块内有一些水坑,生长着许多芦苇,地块东北部有几间活动板房,供附近施工的工人居住使用,西南侧堆有一些建筑垃圾如砖木、碎石等。
1.4 地块未来规划
本项目地块未来规划为GB 50137规定的居住用地(R),属于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2 污染识别
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得知,本项目地块2004年以前,地块内大面积建有普通平房,供村民居住使用,地块中心靠东一侧、靠西一侧都有水坑和水洼,地块内有一条自东北向西南的道路;2013年,地块中心有小部分房屋被拆除,整理为平地,其余部分基本保持原样;2014年,地块内大部分房屋被拆除,地面平整为平地,仅地块中心、东南部和东部有几间房屋保留;2015年,地块内中心处房屋全部拆除,地面平整为土地,东侧水坑内有积水;2017年,地块东北部建了几间活动板房,供在附近施工的工人居住使用,西南部新建了一间厂房用于储存建材;2019年,地块内基本无明显变化。目前地块整体为荒地。分析地块现状及历史,初步确认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石油烃(C10-C40)。
3 初步采样及分析
3.1 采样点位布设
运用专业判断布点与系统布点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地块污染识别的成果,综合考虑地块原居民生活情况、建筑物的分布情况、地块布点条件等因素,进行本地块土壤平面监测点位的布设。本次共布设1个土壤背景点,8个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
3.2 实验室检测
根据地块污染调查分析,并结合全面性原则,确定土壤及地下水样品检测因子,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共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共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共11项)、石油烃(C10-C40)。
4 初步调查结论
受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为明确地块污染情况,降低地块土壤风险,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对中建新塘(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新城镇项目03-25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建新塘(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新城镇项目03-25地块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四至范围为北至津同道,南至津益道,西至海胜路,东至海宏路,调查面积为34901.8平方米。目前地块为荒地,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GB 50137规定的居住用地(R),属于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通过两个阶段的调查,详细分析了地块所在区域的潜在污染物种类与来源,并在土壤、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地块内的整体污染情况并作出如下结论:
(1)经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后,了解到本项目地块2004年以前,地块内大面积建有普通平房,供村民居住使用,地块中心靠东一侧、靠西一侧都有水坑和水洼;2013年,地块中心有小部分房屋被拆除,整理为平地,其余部分基本保持原样;2014年,地块内大部分房屋被拆除,地面平整为平地,仅地块中心、东南部和东部有几间房屋保留;2015年,地块内中心处房屋全部拆除,地面平整为土地,东侧水坑内有积水;2017年,地块东北部建了几间活动板房,供在附近施工的工人居住使用,西南部新建了一间厂房用于储存建材;2019年,地块内基本无明显变化。
(2)依据专业判断布点与系统布点相结合的方法,对地块进行布点。本项目地块内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检测指标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
(3)本项目地块内土壤铬(六价)指标所有样品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汞指标仅H325T4点位的5m处样品未检出,其余样品均有检出,其检出范围为1.4~150 μg/kg;砷、铜、铅、镉、镍等指标全部样品均有检出,其检出范围为6.9~28.2 mg/kg、12~37 mg/kg、14.1~97.0 mg/kg、0.04~0.24mg/kg、17~42 mg/kg;挥发性有机物(VOCs)所有点位均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所有点位均未检出;部分点位样品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范围为26~68 mg/kg。
(4)本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镉、汞、铬(六价)指标所有样品浓度均低于检出限,镍、砷、铜、铅等指标全部样品均有检出,2.13~8.12 μg/L、5.75~9.15 μg/L、2.46~9.06 μg/L、2.62~4.83 μg/L;所有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样品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均未检出;所有点位的地下水样品中未检出石油烃(C10-C40)。
综上所述,该项目地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的各污染物的检出浓度均低于相应标准,因此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的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对其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


1楼2020-07-06 18: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