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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骑行电动自行车将强制佩戴头盔!违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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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审议,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的实施,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
至2019年底,浙江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备案上路行驶的也不在少数,存在非标车数量庞大、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规范了电动车定义
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6岁以下儿童要坐儿童座椅
在《条例》中,对骑车者佩戴安全头盔做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而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也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据《条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电动车改装问题
为了电动车开快进行改装,夏天到了,很多电瓶车装了防晒车篷,条例对此做了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销售商如有改装等行为也做了严格处罚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拒绝恢复电动车原样呢?
交警部门将予以扣车。
根据规定: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规范电动车驾驶员保险问题
以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像机动车驾驶员一样,可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条例》特别提到了外卖、快递这部分电动车“大军”。根据规定,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规范电动车停放问题
《条例》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据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非标电动自行车备案期间将延长
此外,还有一个消息,《条例》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将延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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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6月1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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