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1、2020年1月15日至2月22日止,除2020年1月24日(除夕)、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2020年2月8日(正月十五)三日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政府启动III级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公安机关对在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020年1月15日至2月22日止,除2020年1月24日(除夕)、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2020年2月8日(正月十五)三日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政府启动III级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公安机关对在禁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