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帝制定的自然秩序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尊卑之别。性别上,男为尊女为卑。年龄上,长为尊幼为卑。地位上,在上者为尊,在下者为卑。但是在上帝颁布的法律里,这些尊卑关系完全没有被提及,也就是不把这些尊卑关系作为强制规定。
中国古人不知道上帝的法律,他们效法自然,从自然秩序中寻找法律。他们把自然秩序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则加以固化,这就形成了儒家文化。但是基督教不效法自然,而是效法基督,以上帝的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如何对待上帝的法律和自然秩序,以哪个为神圣不可侵犯,这形成了儒家和基督教的根本分歧。
保罗是基督教的重量级人物。按理说,他应该视上帝的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但奇怪的是,他反而倾向于淡化上帝的法律,而强化自然秩序。关于上帝的法律,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守法律。”关于自然秩序,保罗强调:“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又说:“基督是每一个男人的头,丈夫是妻子的头……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淡化上帝的法律,强化自然秩序,保罗显然带有儒家倾向。
西方没有“道法自然”的文化,保罗的儒家倾向不至于造成什么恶果。但是在中国这片“道法自然”的沃土上,保罗会不会给儒家文化加冕,使其神圣化?
中国古人不知道上帝的法律,他们效法自然,从自然秩序中寻找法律。他们把自然秩序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则加以固化,这就形成了儒家文化。但是基督教不效法自然,而是效法基督,以上帝的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如何对待上帝的法律和自然秩序,以哪个为神圣不可侵犯,这形成了儒家和基督教的根本分歧。
保罗是基督教的重量级人物。按理说,他应该视上帝的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但奇怪的是,他反而倾向于淡化上帝的法律,而强化自然秩序。关于上帝的法律,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守法律。”关于自然秩序,保罗强调:“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又说:“基督是每一个男人的头,丈夫是妻子的头……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淡化上帝的法律,强化自然秩序,保罗显然带有儒家倾向。
西方没有“道法自然”的文化,保罗的儒家倾向不至于造成什么恶果。但是在中国这片“道法自然”的沃土上,保罗会不会给儒家文化加冕,使其神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