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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竟敢吃同类,被害者还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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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不少人吃人状况。但部分都发生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下,例如海难、空难。
1972年10月13日,一架乌拉圭航空的飞机在安第斯山脉坠毁。结果飞机上的幸存者,为了活下去开始同类相食。不过他们吃掉的都是已经失去意识、濒临死亡的人。
人类学家也曾经报道过,某些原始部落是有吃人的习惯的。不过他们也一般不会吃自己人,而是吃其他部落的人。 但是,今天这个案例,和其他人吃人的案例有点不一样。首先,当事人不是因为饥饿而吃人。其次,被吃掉的人主动找别人来吃他。
一个自愿的人吃人案例
2001年3月,德国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一个叫阿明的人杀死了另一个叫做尤尔根·布兰迪斯的人,并且把他的身体吃掉了一部分。但是,后来警察发现,尤尔根·布兰迪斯——就是那个被吃掉的人,他在死之前拍摄了一段录像。
这段录像里,他自己说的很清楚,是他让阿明把自己杀死,并且吃掉的。而且,他是通过在一家咖啡馆张贴广告,找到了阿明。
也就是说,这一切虽然看上去血腥残酷,但都是布兰迪斯自愿的。 而且在尤尔根·布兰迪斯被杀死之前,他自己服用了20片安眠药和一大瓶咳嗽药水,来减少痛苦。尽管如此,德国的地方法院还是以过失杀人罪判处了阿明8年监禁。
2005年,这起案件被重审。这次,阿明不仅没有被减刑,反而被加重了判罚。法庭最终判处阿明终身监禁。
人吃人背后的政治哲学思考
借用这个案例,我们来谈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国家在什么意义上要审判或者惩罚阿明这样的人?
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提出过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按照他的设想,国家的任务好像是一个守夜人。它只要保障国民的基本安全、维护契约履行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可以一概不管。 那么,按照诺齐克的设想,国家就没有必要去审判和惩罚阿明。就算吃人是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情,不过一切都发生在两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
两个人之间没有什么强迫,而且尤尔根·布兰迪斯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也是清醒的,是他发出的邀请。 一个愿意被吃,另一个愿意吃。所以我们需要来思考的是,国家出于何种意义,具有正当性来干预这样的自愿被吃掉的行为。
吃人者代被吃者受罚
当然,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都要保障一定的公序良俗。吃人的行为在绝大多数的人类社会当中,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过,这种干预和保障的边界在哪里呢?反过来说,诺齐克式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不是有问题呢?那样的国家是不是做的太少了?
还有,在道德哲学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也有两条底线原则,那就是“知情同意”和“无伤害”。 在上面的吃人案例当中,阿明毫无疑问是满足知情同意原则的,但是违反了无伤害原则。不过一般认为,在这两个原则中间,知情同意优先于无伤害原则。所以个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10-10 14:2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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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10-1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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