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第182号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17年6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7年6月22日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人民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视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建议等具体工作。对属于应当追究败诉案件责任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本级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条 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追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别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由该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败诉案件及责任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第182号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17年6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7年6月22日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人民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视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建议等具体工作。对属于应当追究败诉案件责任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本级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条 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追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别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由该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败诉案件及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