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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户西街群众诉商洛市国土局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案,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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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7月25日上午,因原告人数众多、被业内人士称为“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商州西街302拆迁户诉商洛市土地资源局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案,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被告及旁听者约400多人到场,本案第三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席。
由于参加人数众多,安检、登记工作量大,原定9开庭时间稍有推迟。
9点10分,周世安厅长宣布开庭,接下来按照例行程序,依次介绍庭审出庭人员,征询原被告意见;原、被告各自介绍双方的出庭人员,其中,302名原告推选其中6人作为诉讼代表庭审发言,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牛勇代表被告参加庭审。此后庭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原、被告双方在7月18日质证基础上,对有关证据提出质证补充意见。
二、被告宣读《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商国土告字(2014)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三、法庭向原告确认:原告要法庭撤销的是被告的4号公告,还是该公告代表的被告出让西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提问得到原告肯定回答。
四、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起诉状用有关法律规定及事实依据,起诉被告4号公告及其挂牌出让西街土地行为违法并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放纵并总用、怂恿本案第三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街非法用地多年,存在严重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
原告诉讼请求为:
1、撤销被告商国土告字(2014)4号公告;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处置第三人非法用地行为;
3、判令本案第三人停止其非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
五、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题如下:
1.被告挂牌出让西街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合法?
2.被告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3.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是否行政诉讼范围?
被告代理人首先发言:列举法律、法规作为其法律依据,以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地办公室与商州区城关街道办西街社区级一、二、三、四、五组签订的(2013)西改第02号《征用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征用协议书》),作为西街片区集体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4号公告为代表的挂牌出让西街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认为其4号公告为代表的挂牌出让西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被告代理人提出,被告没有接到关于被告本案第三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西街土地的举报,所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接着,原告代理人及6名诉讼代表,先后对被告列举的法律及事实依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反驳,主要观点如下:
1.被告列举所有法律依据,没有一条可以证明:国法容许被告出让未经依法征收为国有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说明的西街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相关集体土地没有依法征收为国有、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依法给予补偿前提基础上,被告以国有土地名义挂牌出让其使用权的权限违法。
2.被告出具的《征用协议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少数人暗中捏造而成,签名明显假冒伪造;而且,4号公告挂牌出让西街国有土地面积约145亩,与该片区仅有国有土地约50亩的实际情况不符,实属内容非法。
3.西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存在时序错位、不依法限制开发商资质,特别是第三人竞买报价与严格保密的四个挂牌底价分毫不差的情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为第三人“量身订做、非法利益输送”的渎职犯罪嫌疑;属于程序违法。
原告提出,不具备西街项目法定开发资质的陕西凯华,在被告眼皮子底下非法占用西街数年,作为政府专门负责土地监管部门的被告,以无人举报、投诉为理由,力图推脱自身行政不作为的罪名,是自欺欺人。
辩论过程,原告代理人及诉讼代表,分别用11份证据,证明被告挂牌行为违法及其对第三人非法行为的不作为,指出被告放纵第三人违法侵权是知法犯法。
三轮辩论过程中,双方代表唇枪舌战,针锋相对,交互激烈;随着辩论内容的变化和深入,人数众多的原告群中,不时出现一定程度的噪动,甚至出现个别人情绪激动,但是,由于法庭准备充分、工作人员及时劝导,始终未发生过激行为。
中午1点30分,周世安厅长宣布休庭,审判结果择日宣判。


1楼2018-01-16 21: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