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涪陵区石嘴前街21号1-12-1楼房主游德会,1-13楼即楼顶房主是曾宗贵(涪陵区九建司经理)和吴运美所有,该幢楼修建于1993年。二、该幢楼没设有到楼顶的通道,且12楼只能到达13楼的转换平台,其他业主无法自由到达楼顶,从建筑行业来讲,此类房屋符合规范设计吗?全城能找出第二幢这样的楼顶设计吗?。三、13楼主将房顶做成自己的屋顶花园(种花、栽树、种菜,此举13楼改变现状与竣工图不符),要到达此花园必须经过13楼主房间。四、13楼的屋顶花园部分及休闲设施漏水至12楼,导致楼下屋内漏水,电线裸露,13楼房主又不维修。 五、13楼房主合法拥有和使用房顶,其他业主望而止步,难道他只有享受独占房顶,不尽维修义务吗?老百姓维权真难哟!六、12楼房主上不了楼顶,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我需要不违法的自由到达楼顶,该怎么去?七、12楼一直坚持诉讼13楼的所有人曾宗贵(13楼在我起诉前是曾宗贵,起诉后两天产权转移给吴运美)及吴运美房主,而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院却绕来绕去称我诉讼开发商曾宗贵,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这中间有什么蹊跷?虽然案子驳回了,但漏水的事实和客观存在的事实依然存在。
八、现房屋下雨就漏水,阳台栏杆因漏水而锈蚀断了,给下面的行人带来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哪些部门有着不可推御的责任?。
九、现房屋因漏水后,粉刷物随时掉落。
十、更期望领导和爱好正义的人们到现场调查、核实,同时也期望媒体公布于众,我电话13896670654










八、现房屋下雨就漏水,阳台栏杆因漏水而锈蚀断了,给下面的行人带来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哪些部门有着不可推御的责任?。
九、现房屋因漏水后,粉刷物随时掉落。
十、更期望领导和爱好正义的人们到现场调查、核实,同时也期望媒体公布于众,我电话13896670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