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一期区域内的土地、房屋等依法实施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和省市统一安排,县政府决定,对县城东大街北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改造区域内土地、房屋等依法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县城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2017年实施一期棚改工程,范围为:东河沟以西、药王洞巷以东、启文巷以北、老城墙以南区域,对一期范围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居民住宅、农户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均依法予以征收(惠民家园小区、启文小学及教育局除外),并依法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按每平米1600—2200元的标准分类别予以补偿。房屋具体类别、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千阳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印发的《千阳县2016年城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征收期限。自通告之日起24个月内,县棚改办将严格按照《千阳县2016年城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逐一与被征收资产的所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协议签定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所有人应完成搬迁。因所有人提出超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或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四、其他事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征收区域内实施任何建设行为,有关部门将对征收区域内发现的新建、扩建、改建住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处。同时,禁止征收区域内资产所有人、使用人对所属房屋、资产变更权属登记或新签租赁、抵押、典当或协议,禁止单位和个人分户、分割资产,禁止有关部门和公共事业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单位、住户、商户新办营业执照和自来水、供用电、天然气、网络开户以及户口分户、迁移等手续,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关于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一期区域内的土地、房屋等依法实施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和省市统一安排,县政府决定,对县城东大街北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改造区域内土地、房屋等依法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县城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2017年实施一期棚改工程,范围为:东河沟以西、药王洞巷以东、启文巷以北、老城墙以南区域,对一期范围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居民住宅、农户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均依法予以征收(惠民家园小区、启文小学及教育局除外),并依法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按每平米1600—2200元的标准分类别予以补偿。房屋具体类别、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千阳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印发的《千阳县2016年城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征收期限。自通告之日起24个月内,县棚改办将严格按照《千阳县2016年城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逐一与被征收资产的所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协议签定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所有人应完成搬迁。因所有人提出超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或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四、其他事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征收区域内实施任何建设行为,有关部门将对征收区域内发现的新建、扩建、改建住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处。同时,禁止征收区域内资产所有人、使用人对所属房屋、资产变更权属登记或新签租赁、抵押、典当或协议,禁止单位和个人分户、分割资产,禁止有关部门和公共事业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单位、住户、商户新办营业执照和自来水、供用电、天然气、网络开户以及户口分户、迁移等手续,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