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加强我县城区静态交通管理,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静态交通环境,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打造文明、规范的生态宜居城市,以“交通秩序井然、城区停车有序、道路安全畅通、管理科学规范、百姓支持满意”为总目标,彻底消除静态交通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交通环境,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决定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在全县开展城区静态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整治时间: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
(二) 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转入长效管理。
二、整治区域、路段:
(一)城区内所有主道两侧
(二) 四街三路。四街(抚松大街、松山大街、小南街、鹿鸣街);三路(参乡路、香江路、锦江路)
三、整治内容:
(一)对长期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车辆销售的4S店、二手车店、摩托车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二)对长期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作业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违反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依据《吉林省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的,自2012年6月13日开始,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对城区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通过照相、录像予以取证,在车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其违法信息将由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交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录入《吉林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四)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重点:所有主街路两侧人行道禁止停放车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车辆必须摆放一致,车头朝外)
一、 整治时间: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
(二) 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转入长效管理。
二、整治区域、路段:
(一)城区内所有主道两侧
(二) 四街三路。四街(抚松大街、松山大街、小南街、鹿鸣街);三路(参乡路、香江路、锦江路)
三、整治内容:
(一)对长期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车辆销售的4S店、二手车店、摩托车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二)对长期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作业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违反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依据《吉林省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的,自2012年6月13日开始,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对城区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通过照相、录像予以取证,在车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其违法信息将由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交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录入《吉林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四)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重点:所有主街路两侧人行道禁止停放车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车辆必须摆放一致,车头朝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