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通告 (山后杜、山东乔、大司)。
一、拆迁补偿标准
1、城镇及村庄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501平方米以内的),补偿标准为:砖混552元/平方米,框架690元/平方米。
2、宅基地①四层、五层或502-83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为:内外粉刷、门窗齐全的每平方米400元;无内外粉刷、无门窗的每平方米320元;②六层或836-1002平方米以内的260元/平方米;六层以上或1002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补偿。
3、宅基地内钢构三层以下(含三层或501平方米以内)补偿标准为:四面无墙180元/平方米,四面有墙280元/平方米;四至五层或502-835平方米以内补偿标准为:四面无墙120元/平方米;四面有墙内外粉刷、门窗齐全220元/平方米,无粉刷、无门窗160元/平方米;第六层或836-1002平方米以内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六层以上或1002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补偿。
4、宅基地内三层以下(含三层或501平方米以内)活动板房(彩板房)的补偿标准为140元/平方米;三层以上或501以上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5、宅基地上村民实有房屋面积不足501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房宅综合补贴。
6、未经审批非法占地以及公共区域内构建及私自买卖宅基地或外来投资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30-5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政府组织拆除的,没收所有违法建设物资。
7、建筑物内非正常使用、恶意增加的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二、奖罚政策
1、过渡费为每户每月900元,户人口超过四人每多一人按225元/月增加,过渡期限为24个月。
2、在接到工作组通知后,签订协议书并在三日内拆除完毕的,每户奖励叁万元;五日拆除完毕的,每户奖励贰万元;七日内拆除完毕的,每户奖励壹万元;超过七日的不予奖励。
3、协议签订后,自愿放弃建筑物附属物交由工作组拆迁的,每户补助壹万贰仟元。搬家费每户补助贰仟元,由工作组组织搬家的不予补助。
三、居民安置方案
本次所有拆迁户拆迁后,不得擅自批宅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每人无偿分配住房80平方米。
四、本通告内容仅在“一孩一院”的前提下适用。
五、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龙湖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
龙湖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