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在金华市骆家塘金帝宾馆被兰溪市公安局黄店镇派出所警察蒋晓军当场把我的脚踩成重伤,导致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他采用的方法是:强迫我跪下,然后用双脚猛踩我的小腿。当天晚上,在兰溪市公安局黃店镇派出所警察蒋晓军又对我刑讯逼供,强迫我喝一种不知名的药水,掹打我的头,当时派出所有监控为证。后来把我架到室外草坪上,强迫我洗冷水澡,当时的气温2度,又把我的头往水桶里按,长达一分钟,逼我招供,兰溪市公安局黄店镇派出所警察蓝天,把我的劳力士手表和钥匙以及零钱拿走,另外又拿走我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可以证明劳力士手表的证据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师派出所里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特权。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多次找兰溪市公安局或监察院他们都不管。他们原来不承认没收我的的劳力士手表。现在他们承认手表现在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派出所找到了。综上所述。为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出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