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与理由:
1.6月份初(6月6日)第一次医生开药的时间,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我爱人已经怀孕。 2015年7月8日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的B超报告显示:已经怀孕30多天;2015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约8周,可见心血管搏动(8周是保守数字,可能是9周多了);2015年8月3日江西省宁都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显示:孕2个多月。
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宝安人民医院、江西宁都妇幼保健院三家医院的检查结果,证据明显示,我爱人的怀孕时间应该是6月初左右(6月1日—6月7日)。
2.从6月6日到6月28日,怀孕将近一个月的我爱人,先后四次在宝安中心医院同一个妇科医生就诊,竟然没有诊断出妊娠。
3..更为重要的是:主诊医生没有做任何妊娠方面的检查,如血尿HCG检查。第一次就诊的6月6日没有,第二次就诊的6月13日也没有,第三次就诊的6月20日也没有。第四次就诊的6月28日也没有。特别是6月28日,我爱人月经推迟四天,月经提示可能怀孕。育龄期有性生活的健康妇女,平时月经周期规则,一旦月经过期,应考虑妊娠(摘自《妇产科学》第8版,谢辛,苟文丽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五章,第一节)。这时最需要做妊娠方面的检查。6月28日最起码要做的尿HCG检测。但主诊医生没有做。
4.结果;由于主诊医生没有做必要的HCG或其他怀孕方面的检查,导致从6月6日到6月28日都没有诊断出我爱人已经怀孕,从而给予大量药服,最后导致孩子不得不流掉,母体伤害。
这里有四个事实,请各位专家尊重和重视:我爱人有证据显示怀孕时间在6月初,即第一次服药前;我爱人怀孕近一个月医生没诊断出;我爱人就诊四次没做任何怀孕方面的检查,最起码的HCG也没有;孩子流掉,母体受害。
二、结论
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患者来到医院,医院的医务人员就有责任和义务替病人把好关,替病人考虑好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但宝安中心医院的医生在诊治我爱人的过程中,极不负责任。做法粗糙,简单,仅凭经验主观推断,没有仔细的检查,没有认真全面思考问题,忽略重要环节,漏做重要项目(HCG),责任医生及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补偿,否则于理不通,于法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