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社私卖村民耕地 国有土地流失谁来管
成安县委、县政府领导:
我们是河北省成安县漳河店镇漳河店西村13队全体43户村民(以下简称我队),现将成安县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社),私自卖掉我队耕地从中收取暴利,导致土地流失的情况反映给领导,望你们倾心关注,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并归还我队耕地。事实如下:
1964年,漳河店供销社扩大范围,设立收购废品、草编、牲口棚、化肥点等场地。时任供销社负责人马某与我队队长王德润协商,我队给供销社提供耕地使用,供销社应许我们13队,收取他们喂养牲口的圈粪与清掏厕所,为我队提供粗肥方便。经我队讨论认为:供销社给我们收取粪便和积肥提供方便,能达到互惠互利之目的,我队才将北至原邯大公路,南至漳河店大街,东至老供销社大房子西,西至李树梅,约13亩的耕地面积提供给供销社使用。现如今漳河店供销社已解体十年之多,至今不归还我队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漳河店供销社于1999年左右解体后,土地理应归还我队,他
们不但没有归还我队的耕地,反而在县社主持下,没有与我队做任何协商或告知,私自将占用我队13亩耕地,以1万元一间房子面积大的价钱,卖给他人长期占有使用,一间房1万元,十间就是十万元,一间房屋的面积约是20平米,那么13亩大的面积可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这一笔巨款又揣进了谁的腰包呢?这不得不让村民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中就写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成安县县社私自卖掉我队的耕地是谁给的权利?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不顾,拿着农民的耕地以变卖的方式,收取买方巨额费用,现有买方建筑物做证,故导致我们耕地流失。
我队全体村民,恳求成安县委、县政府领导,深入现场,调查核实,以理说法安抚民心,尽快做出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处理意见,归还我队耕地。
反映人:漳河店13队全体村民
2014年7月12日
成安县委、县政府领导:
我们是河北省成安县漳河店镇漳河店西村13队全体43户村民(以下简称我队),现将成安县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社),私自卖掉我队耕地从中收取暴利,导致土地流失的情况反映给领导,望你们倾心关注,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并归还我队耕地。事实如下:
1964年,漳河店供销社扩大范围,设立收购废品、草编、牲口棚、化肥点等场地。时任供销社负责人马某与我队队长王德润协商,我队给供销社提供耕地使用,供销社应许我们13队,收取他们喂养牲口的圈粪与清掏厕所,为我队提供粗肥方便。经我队讨论认为:供销社给我们收取粪便和积肥提供方便,能达到互惠互利之目的,我队才将北至原邯大公路,南至漳河店大街,东至老供销社大房子西,西至李树梅,约13亩的耕地面积提供给供销社使用。现如今漳河店供销社已解体十年之多,至今不归还我队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漳河店供销社于1999年左右解体后,土地理应归还我队,他
们不但没有归还我队的耕地,反而在县社主持下,没有与我队做任何协商或告知,私自将占用我队13亩耕地,以1万元一间房子面积大的价钱,卖给他人长期占有使用,一间房1万元,十间就是十万元,一间房屋的面积约是20平米,那么13亩大的面积可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这一笔巨款又揣进了谁的腰包呢?这不得不让村民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中就写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成安县县社私自卖掉我队的耕地是谁给的权利?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不顾,拿着农民的耕地以变卖的方式,收取买方巨额费用,现有买方建筑物做证,故导致我们耕地流失。
我队全体村民,恳求成安县委、县政府领导,深入现场,调查核实,以理说法安抚民心,尽快做出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处理意见,归还我队耕地。
反映人:漳河店13队全体村民
201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