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0日,某企业计划进口废钢铁100吨,经了解该货物为规格不等的冷轧卷板、规格不等的热轧卷板、规格不等的平板杂料,此外还有经过切割,长度为0.4—2.3米的旧钢轨。上述商品表面均有锈蚀,锈蚀程度不等。请问上述货物是否可以按照废钢铁申报归类?并阐述理由。
如符合《税则》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的规定和注释关于品目72.04的解释,则应归入税目72.04项下。海关总署2001年第3号公告所列举的不属于废钢铁的钢铁制品及使其成为废钢铁的处理方法是应用的典型举例法,并不能概括所有不属于废钢铁的钢铁制品及处理方法。是否属于废钢铁的判定标准是该公告所引用的《税则》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的规定和注释关于品目72.04的有关解释,即废钢铁“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归类决定编号:Z2006-0434)
如符合《税则》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的规定和注释关于品目72.04的解释,则应归入税目72.04项下。海关总署2001年第3号公告所列举的不属于废钢铁的钢铁制品及使其成为废钢铁的处理方法是应用的典型举例法,并不能概括所有不属于废钢铁的钢铁制品及处理方法。是否属于废钢铁的判定标准是该公告所引用的《税则》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的规定和注释关于品目72.04的有关解释,即废钢铁“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归类决定编号:Z2006-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