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吧 关注:25,586贴子:963,463
  • 0回复贴,共1

关于钢铁大王杜双华离婚案的法律看点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段时间来,钢铁大王杜双华的离婚案吸足了人们的眼球,舆论在某一时段几乎一边倒地同情着杜双华的“妻子”宋雅红的“被离婚”遭遇,而法院判决的诸多漏洞让很多人更加相信“被离婚”的真实性以及基于杜双华的经济实力有可能引发司法权力与金钱勾兑的可能性。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审理法院最终裁定对财产分割判决重审,而后又通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法院的做法使得杜双华离婚案更加扑朔迷离。疑惑最大的当然是10年前的离婚判决是否可能撤销?
不可否认,原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确实让人大跌眼镜,判决书形文的各种漏洞暂且不说,一个离婚案卷里竟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没有结婚证或是婚姻关系证明,这个案子立案时究竟是如何审查的?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竟然也不要求原告提交这些材料?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全凭原告怎么讲就怎么判。这些重大的疏漏,确实太让人震惊了!能不让人浮想联翩吗?
但从现在媒体所披露的情况来看,审理法院虽对10年前的这个离婚判决裁定重审,笔者仍对重审结果存有隐忧,前景并不乐观,重审无论是对于婚姻关系还是财产分割要想撤销进而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分析如下:
10年前的这份判决书虽有诸多疏漏,但案件本身是真实的。其真实性表现在:1、立案真实。虽说案卷里没有双方的身份证明,也没有婚姻关系证明,但立案是真实的,有法院开具的案件受理费发票为证。2、公告送达真实。虽说法院的公告过于迅速,在立案后没两天就发出公告,似乎有伪《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严谨要求。但人家有到被告曾所住小区调查的笔录,而所发公告也是真实的,有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为证。可以说审理法院通知被告的程序没有缺漏,是否负责任的通知则另说。3、判决审理的事实与杜双华、宋雅红的关系相符。虽说判决书上被告的名字为“宋雅宏”,但指向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是指宋雅红。这从判决书上载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就可清晰判断。4、庭审过程真实。有庭审笔录为证。如果仍要怀疑判决书上载明的三个法官是否真坐在一起开了这个庭,这个怀疑可以有,但只要多有过几次诉讼经历的人都知道,很多时候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也只是个走过场,但人家毕竟在合议笔录上都签了字,认可做出的判决。真要追究这个合议形式是否规范,那得著书立说探讨,目前只能说这是中国特色。5、判决书真实。判决书并非伪造,法院有备案,还有案卷可供查证(虽说案卷归档审核也让人不可思议,这么重要的案件材料没有也能正常归档)。
为此,在没有证据表明审理法官枉法裁判之前,10年前的这个离婚案件审理得虽过于“粗糙”,但程序基本完备。判决书的相关疏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发裁定补正的。至于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性如何,这毕竟是个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
现在原审法院通过院长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好像给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带来某种曙光,但我们仍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服离婚生效判决要求重审改判的均设有严格的限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制下,即便原审法院现在有意想帮帮宋雅红,还宋雅红一个“公道”,仍将遇到种种法律障碍。
首先,法院能否撤销离婚判决,使杜双华与宋雅红的婚姻关系予以恢复?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虽说原审法院现已通过院长程序启动再审,似乎绕过了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障碍。但我们要知道,第183条的规定是对于婚姻关系案件的特别规定,旨在于防止“离婚判决”后的当事人已与他人结婚登记或是已形成“事实婚姻”,若撤销“离婚判决”必然陷另行“结婚”的当事人于重婚的境地。另从情理上考量,男女间经过此番“争斗”再维系其婚姻关系,虽然就有点难为他们。
而现实是,在10年前的离婚判决后,杜双华已与某女子同居生活,还生育有一个女儿。抛开杜双华与宋雅红的真实婚姻状态不说,也暂不问宋雅红是否明知该10年前的离婚判决。假如现在撤销杜双华与宋雅红的离婚判决,则杜双华与宋雅红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那么至少杜双华是涉嫌重婚的。对于杜双华的重婚,法院要不要追究其责任呢?这种司法困境显然是《民事诉讼法》第183条所不愿见到的。
其次,法院能否重新分割杜双华与宋雅红的财产?
根据媒体信息的披露,似乎10年前的离婚判决对于杜双华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是没有分割的。假如是这样,似乎应该重新分割。但我们仍得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对此时效限制,是否有相关的事实来反驳?可能有人要说,这是法院启动的再审,不应适用此规定。但就本案来说,能否绕开此时效限制,对吾等观众来说,只等静观其变。
现在,杜双华终于不再沉默向公众“澄清”其与宋雅红的纠葛情况,但从其公开信的内容来看,对影响本案关键事实的阐述显然不够。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下一步的行动又会是什么?静观其变显然不是个正确的想法!



1楼2011-07-26 12: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