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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示:现骗子横行,7个新案例在此提醒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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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有一妇女手提包被偷,里面有手机、银行卡、钱包等。20分钟后,她打通了老公的电话,告诉自己被偷的事。老公惊呼:“啊,我刚才收到你的短信,问咱家银行卡的密码,我立马就回了!”他们赶到银行时,被告知里面所有的钱都已被提走。小偷通过用偷来的手机发送短信给"亲爱的老公"而获取了密码,然后在短短20分钟内把钱取走了。      提醒:不要在手机通讯录中暴露自己与联系人的关系,忌用“家电”、“老公”、“爸妈”等称呼。一律用名字,字越少越安全。     


1楼2011-06-17 12:35回复
    个案2:      建行一同志转述:今天经过一栋大楼门口,门口有一提款机。有一个老伯,一直看着我走过他身边,突然叫住我,他说他不识字,拿一张银行卡要我帮他在大楼门口的自动提款机取钱。我回答我无法帮你取,叫警卫帮你。结果,他就回答我说不用了,继续找其他路人帮他取钱。朋友们要记住---取款机可是有摄影机耶。万一他说我抢劫或是偷他的提款卡,甚至他的卡片是偷来的,帮他领钱会在提款机留下影像,绝对会让你百口莫辩!我会警惕!是因为已有同事上当,目前仍官司缠身。      提醒:显然这是诈骗集团在找替身了!请立即传出去!骗案真是层出不穷,一不小心就会踏入陷阱,真是令人防不胜防!各位朋友在外多小心!     


    2楼2011-06-17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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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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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3:      芍药居一业主,家中突然断电,看到窗户外别人家里都有电,就出门查看自家电表箱,打开门就被刀子夹着了--持刀入室抢劫....      提醒:大家如果家里突然断电,不要贸然就开门查看,有猫眼的多观察一会门外动静,没猫眼的也隔着门静听一段时间,没有异常响动再开门.     


      3楼2011-06-1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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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4:      各位女同胞们注意了!男同胞请叫自己的朋友注意了!这是最新骗局:新出的情况,一位上班的小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小孩子一直哭,很可怜,然后就过去问那小朋友怎么了,小朋友就跟那个小姐说:“我迷路了,可以请你带我回家吗?”然后拿一张纸条给她看,说那是他家地址。然后她就笨笨的带小孩子去了,一般人都有同情心,然后带到那个所谓小孩子的家里以后,她一按铃,门铃像是有高压电,就失去知觉了。醒来就被脱光光在一间空屋里,身边什么都没有了,她甚至连犯人长啥样子都没看见。      提醒:现在人犯案都是利用同情心啊,如果遇到类似这种的,千万别带他去,要带就带他到***去好了,走丢的小孩放到***一定没错啦,请通知身边所有女性,为了广大女士的安全,看完后麻烦给转发给所有人....     


        4楼2011-06-1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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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5:      昨晚在金海里的工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后面来了个老妇女,问我能不能取钱,还说什么取款机有个键可能坏了,旁边不知什么时候来了个小女孩,一直想往我身边挤,我也没在意,小孩子淘气嘛,可是过分的是她竟然把手朝出钞口放,准备拿我的钱了,我感觉不对劲了,立即把她推到一边,等着把钱取出来。之后我想了一下,她们俩给我设了个套:老妇女负责和我瞎聊,吸引我的注意力,小女孩趁我不注意时抢走我的钱!如果我不防备的话,钱说不定就被抢走了,这样的话,我就进套了:(一:我立即去追小女孩,去追回我的钱,可是谁又会相信一个小女孩能抢我一个大人的钱呢?更可怕的是站在我后面的老妇女将会取光我卡中所有的钱,因为我的卡还在取款机里面;二:我不立即去追小女孩,等拿到卡再追,到那时小女孩就无影无踪了,钱也就没了啊:(她们真的很"聪明",很可耻的!!!)      提醒:大家注意了!到自动取款机取钱时一定要倍加小心!     


          5楼2011-06-1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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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7:      最近有人告诉我,他的朋友在晚上听到门口有婴儿在哭,不过当时已很晚了而且她认为这件事很奇怪,于是她打电话给110。110告诉她∶「无论如何,绝对不要开门。」这位女士表示那声音听起来象是婴儿爬到窗户附近哭,她担心婴儿会爬到街上,被车子碾过。110告诉她∶我们已派人前往,无论如何不能开门。警方认为这是一个连续杀人犯,利用婴儿哭声的录音带,诱使女性以为有人在外面遗弃婴儿,她们出门察看。虽然尚未证实此事,但是警方已接到许多女性打电话来说,她们晚上独自在家时,听到门外有婴儿的哭声,请将这个消息传给其他人。      提醒:不要因为听到婴儿的哭声而开门,感觉事情奇怪立即拨打110。        请严肃看待这篇文字!小心为妙!!!      如果您是善良的朋友,将它尽可能多的转发出去,让更多的朋友看到,让更多的朋友受益! 


            6楼2011-06-1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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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1-06-18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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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2011-06-1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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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1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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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少一个。


                  9楼2011-08-0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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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2011-08-0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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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我以前发的,都忘了,我空间里有


                      12楼2011-08-0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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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验证了下IP


                        13楼2011-08-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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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侯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侯马市浦诚暖通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浦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浦诚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 *, 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马市利民家电有限公司,简称”利民家电”。
                          法定代表人-刘正。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 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诚公司与被告利民家电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诚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利民家电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7日前,原告浦诚公司在侯马经销”万和”牌灶具、燃气壁挂炉等系列商品,原、被告经销的”万和”牌产品均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告方有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的证书,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一2009年12月31日.原告方有侯马市热燃气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准销证,销售品种是万和系列产品,同时办理营业执照。2008年5一7月
                          间,被告向侯马市工商局及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原告公司销售的”万和”牌产品属伪装(假冒)的”万和”牌产品。2009年8月27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先后两次审查认为:侯马浦诚公司未发现销售”万和”商品有假冒商品。2009年9月8日,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万和新电器有限公司向侯马市**局**大队声明:2008年9月20日刘正手里拿的”证明”材料中的”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新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章经鉴定属于假冒伪造,原告浦诚公司向市**局报案,被告利民家电公司涉嫌私刻印章罪。同时市**局**队对此作了初步调查。原告浦诚公司事后了解到一系列的虚假的举报行为均是被告利民家电公司及法人代表刘正一手策划的,在向工商部门举报的同时还指使其公司员工四处传播浦诚公司销售伪装(假冒)”万和”牌系列产品的虚假事实,致使原告的名誉收到严重损害,销售额也急剧下降。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其公司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述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浦诚公司系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市燃气办公室颁发的燃气具准销证,经营家电及燃气灶具,经营中销售”万和”牌系列产品,经查也是合法有效的,均为”万和”牌厂家出厂的合格产品,不存在假冒商品。被告手中持有的”证明”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也向市**局声明属伪造假冒的,向四处散发的宣传属违法,应立即停止,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应向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致于原、
                          (第二页)
                          被告经营中谁是”万和”燃具系列商品的侯马区域代理商,是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及授权的事情,不属于诉讼范畴,本院无法对此作出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马市利民家电有限公司给原告侯马浦诚暖通器材有限公司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侯马市里民家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
                          审判员郭**
                          审判员李**(法院公章)
                          书记员王**
                          2010年8月30日
                          第三页(结束)
                          


                          14楼2011-08-0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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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马『うぇげ△∈◤ξ∝↙『うぇげ△∈◤ξ∝↙


                            15楼2011-08-0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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