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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资料」清朝之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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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沿革
          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设满汉尚书无定员,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七年,增设满洲尚书一人。八年,以诸王贝勒兼理部务。九年,停诸王贝勒兼理部务。十年,裁满洲尚书一人。自此,刑部堂官确定为尚书二人(满洲一人、汉一人),左侍郎二人(满洲一人、汉一人),右侍郎二人(满洲一人、汉一人)。
    顺治元年,刑部设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广、广西、陕西、云南、贵州、河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等十四司。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增设督捕司。雍正元年(1723年),添设现审左右二司。雍正十一年(1733年),分江南司为二,一曰江苏司,一曰安徽司。乾隆六年(1741年),改现审左司为奉天司,改现审右司为直隶司。自此,刑部共为18司,迄清末法制改革为止。 


1楼2011-04-25 13:00回复
    三、刑部各机构及其职掌
              刑部所属机构很多,其中十七司(督捕司除外)及秋审处职司司法审判,其余机构均从事司法行政。兹分述如下:
            1、清档房:堂主事满洲二人,缮本笔帖式十有二人。掌守册档,缮清字汉字之奏折。凡各司已结未结之案,三月而一奏。凡本衙门旗员之升补皆掌焉。
            2、汉档房:堂主事满洲三人、汉军一人,缮本笔帖式二十有八人。掌缮清字汉字之题本。
            3、司务厅:司务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治吏役,收外省衙门之文书,记其号而分于司。解犯到,移付承审之司,该司交提牢厅收禁。
            4、督催所:管理司员无额缺,由堂委办,掌催十八司题咨现审之件,而督以例限。凡各司现审之案,月终则汇奏。凡各省命盗之案,岁终则汇题。现审赃罚之数亦如之。现审案内应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者及窃盗蒙古牲畜者,由督催所定其应发之地。  
            5、当月处:司员满洲一人、汉一人。以十八司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轮值。掌监用堂印,收在京衙门之文书以付于各司,现审则呈堂而分司焉。凡旗人命案应部验者则往验之。送题本于内阁传抄,清字则满洲司员抄焉,汉字则汉司员抄焉。
    以下6~23为【十八司】:
            6、直隶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蒙古一人、汉二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直隶省及察哈尔左翼刑名之事。
            7、奉天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奉天府及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之事。
             8、江苏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江苏省刑名之事。
             9、安徽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安徽省刑名之事。
            10、江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江西省刑名之事。
            11、福建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福建省刑名之事。
            12、浙江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浙江省刑名之事。
            13、湖广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汉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湖北、湖南二省刑名之事。
            14、河南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河南省刑名之事。凡热审(清代赦免制度,其性质约近于现代的减刑)则定其期。每年热审减等,本部照例题请,则审定日期,以咨行于各省。
            15、山东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一人、汉一人。掌核山东省刑名之事。
            16、山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主事蒙古一人、汉一人。掌核山西省及察哈尔右翼与迤北各城刑名之事。凡各省年例咨报之件,则察而汇题。各省汇咨之件,俱于每年十月截数,咨报本部及军机处,限十二个月咨齐。除咨军机处者,由军机大臣自行查核外,其咨报本部者,由部分别核议具题。 


    3楼2011-04-2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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